序號 | 當事人名稱 | 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| 違法行為類型 | 行政處罰內容 |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|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| 備注 |
1 | 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26號 | 1.違反支付賬戶管理規定; 2.違反清算管理規定; 3.違反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規定; 4.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; 5.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; 6.違反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管理規定; 7.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規定。 | 警告,沒收違法所得83091.414113萬元,罰款223115.389033萬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
2 | 螞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27號 | 1.違反對公司治理的相關規定; 2.違反關聯交易管理規定。 | 罰款1.75億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
3 | 杭州君瀚股權投資合伙企業(有限合伙)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28號 | 1.違反對資本實力的相關規定; 2.違反對公司治理的相關規定。 | 罰款2500萬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
4 | 杭州君澳股權投資合伙企業(有限合伙)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29號 | 1.違反對資本實力的相關規定; 2.違反對公司治理的相關規定。 | 罰款2500萬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
5 | 葛某荻[時任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]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30號 | 對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: 1.違反支付賬戶管理規定; 2.違反清算管理規定; 3.違反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規定; 4.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; 5.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。 | 警告,罰款147.5萬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
6 | 劉某[時任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收單服務部總經理]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31號 | 對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: 1.違反支付賬戶管理規定; 2.違反清算管理規定; 3.違反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規定。 | 警告,罰款137.5萬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
7 | 屠某威[時任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副總經理]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32號 | 對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: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。 | 罰款5萬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
8 | 唐某[時任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中臺運營部總經理] | 銀罰決字〔2023〕33號 | 對支付寶(中國)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違法行為負有責任: 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。 | 罰款5萬元 | 中國人民銀行 | 2023年7月7日 |
|